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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的抗疫贷款成了“唐僧肉”

【发布者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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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 2024 / 04 / 19】

     前不久,原义乌市金桥小学股东姚国华向媒体举报,该校董事长孙建平、财务胡燕芳,恶意串通侵吞学校500万元抗疫贷款的过程。

     2018年7月11日,原义乌市金桥小学以义乌市东中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举办,经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成立。金桥小学系由姚国华、潘高等于2017年共同投资创办,孙建平担任金桥小学董事长,姚健飞担任法定代表人。


    2020年疫情期间,义乌市政府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纾困政策,给予民办学校抗疫贷款,孙建平以学校资金紧张为由提出以金桥小学名义向农商银行贷款500万,该500万贷款用途为教具、装修及资金周转。

     2020年3月,农商银行将500万贷款放款至金桥小学账户。财务胡燕芳通过兜兜转转的一番操作,在短短几天时间里,将500万抗疫贷款全部以装修材料费和采购教具的名义转移至孙建平家人的账户。

     胡燕芳系由孙建平聘请担任金桥小学财务,实际控制金桥小学公章及学校对公账户等具体财务工作;孙建平控制学校所有开支及收入,其他股东及法人均无权决策。


      股东姚国华曾多次提出查阅学校账册并要求对账,均被孙建平拒绝;即使2022年7月18日的股东会议中通过同意审计,也因孙建平以各种理由进行阻挠,导致一直无法审计。

      2022年11月15日,孙建平为了更好的操作学校账目,凭借其社会关系绕开相关程序,将金桥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姚健飞擅自变更为孙建平本人,并将姚国华和姚健飞剔除出学校,禁止其参与学校日常管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包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孙建平、胡燕芳身为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金桥小学采买教具、装修等事实,骗取银行贷款,挪用贷款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为此,为保护姚国华及金桥小学的合法权益,特向媒体请求帮助,爆光孙建平等的犯罪事实,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