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 甄应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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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网上看到法学博士杨正先生的一篇关于深圳改革开放立法,众多村民因为深圳特区制定的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而失去应有的权利的文章……。
法学博士杨正系老共产党员专题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深圳特区立法与《深圳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法律效力是否继续有效。提出新看法。202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必将彻底纠正《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根本违法规定“以户籍关系分配合作股”。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守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由此可见,第一、深圳特区立法前提是必须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第二、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国务院必须备案;第三、《深圳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属于规范性行政法规,位阶低,只在经济特区内有效,基本法律性质就是规范性文件。
现在的问题是以户籍关系决定合作股深圳市是否每五年备案一次及是否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完全全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真实情况?,一刀切彻底剥夺众多世世代代生活创业繁衍于深圳的原村民天然合法权利,引起广大群众的公愤,聚众抗议、信访、行政诉讼、民事诉讼长年持续不断,极大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和党的信誉,深深伤害了许许多多为共产党打天下,为新中国奉献青春与生命的国家脊梁精英,造成不好的影响!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快速推进城市化步子大、发展快,但是也有一些瑕疵,特别是以集体土地资产折价成立股份合作公司,直接导致了一些家庭在城市化进程中遭受了系统性权益剥夺:
陈先生,1949年出生,原深圳龙华乡村民,1969年参军,专业回来后任所在村的生产队队长,后任所在乡乡长、副书记,1980年调到特区水厂任职。当年,该家庭作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分得7亩责任田。在随后的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他们与其他村民一样,履行了缴纳公余粮等义务,直至土地被征用、农业活动终止,是深圳80年代“农转非”群体的典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其核心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保障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他们祖祖辈辈生活在深圳,耕作在深圳,从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联产承包责任制、一直在种粮食,交公粮,为国家发展,深圳腾飞,做出了卓越贡献!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政治上和法律上严重侵害深圳原籍村民合法权益,他们世世代代居住在深圳,父辈参加共和国创建,历代缴纳公粮,参军入党担任管理职务承担国家义务。反而丧失集体资产收益权:无法享受村股份合作公司的分红(其他村民则坐享其成);征地补偿权受损:基于成员身份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被剥夺或严重削弱;宅基地使用权受限:影响其在原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维护重建的资格;房屋征收补偿权受影响:成员身份的缺失直接影响未来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资格认定。
现在,一个户籍关系定义彻底剥夺了他们拥有合作股的权利,根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法等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一劳永逸彻底解决深圳原村民被剥夺深圳特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问题,给予他们应当的股权!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改革的路上不放弃,发展的路上不抛弃,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的本色,更是赋予深圳特区的使命!